營業額20萬以下是可以使用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額20萬以上,依照稅捐應當使用統一發票。

˙免開發票商店營業稅是固定的
˙如果購買店裡的消耗品,要開立收據
    可以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抵營業稅

店家只推說:我們免開發票喔!沒有收據==>
這家店應該是有問題 不是無照營業也無設籍課稅
就是應該是每個月有超過20萬營業額 應該開立發票 
不然正規正矩的店家 就算沒開立發票
也很願意提供收據給客人才對

以免開發票而是使用收據,這些店家,我們稱為小店戶
不使用發票並不代表不用繳納營業稅
小店戶不用申報,而是由國稅局按地段
營業面積等條件核定營業額
稅率為1%(銷售農產品則為0.1%),每三個月為一期
由國稅局寄發營業稅稅單,小店戶持單向銀行繳納
EX核定每月營業額為10萬
則每期繳納營業稅為100,000*1%*3=3000元。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四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1.小規模營業人。

2.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

4.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5.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6.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

7.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

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8.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9.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

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10.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11.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

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12.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13.公用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14.理髮業及沐浴業。

15.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16.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

電視台及廣播電台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

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

銷售之廣告及電視台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17.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18.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

、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19.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20.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21.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22.銀行業。

23.保險業。

24.信託投資業、證券業及短期票券業。

25.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26.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

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27.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28.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29.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

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

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30.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31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32.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

33.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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